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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打假维权服务

栏目:服务项目发布时间:03-18访问量:69次

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14种商品为伪劣商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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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别是:   

1.失效、变质的;   

2.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;   

3.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;   

4.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;   

5.掺杂使假、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;   

6.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生产、销售的;   

7.无检查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销售证明的;   

8.未有中标明商品名称、生产者和产地的;   

9.即时使用而未标失效时间的;   

10.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、有效时期的;   

11.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、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、含量而来标明的;   

12.属处理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村明处理品字样的;   

13.剧毒、易燃等危险品而没有标明的;   

14.未注明商品的有关知识和使用说明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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