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婚央求两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,一定要有内在表象特征: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、推销及租借居处、举行婚礼等,只需不以夫妻名义对外,就不构成重婚。
说得再详细点,假设一个老公与第三者收取了却婚证,这即是确凿的根据;假设他与第三者居住在一同,对外“老公老婆”地引见身份,以夫妻名义游览集会,那麼邻居和亲朋确定的证言也能有很大效能;假设男方与第三者生孩子后代,医院的记载上显现男方是爸爸,那麼这也是一个重要的根据,可是记载假设仅根据女方的陈说,或底子没有任何与男方的联络,单独生儿育女的根据的证明力就显得“势单力薄”了。
有位专业“女侦探”自称花了四年的时辰,走街串巷、上山下乡,终究查清了老公包二奶、生子入户的现实
她背着相机昼出夜伏数月,却不断一无所得,取证多次受阻。物业公司爲了维护业主的隐私,三缄其口。邻居也不想管正事,怕生事生非。在理想日子中,由于取证难,由当事人自诉、举证的重婚案子成功率很低。